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公司各類人員統稱為公司員工。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制度。
第二章 勞動管理體制
第二條 建立公司和員工勞動管理體制。通過勞動合同及管理與員工建立勞動法律關系。公司辦公室是人事勞動工作方面的兼管職能部門,其職責如下:
一、負責與上級有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。
二、負責員工的招聘和調配。
三、負責擬定年度工資總額計劃以及計劃的執行監督和檢查,核算人工成本。
四、負責社會保險各個險種的審核、檢查執行情況。
五、負責員工職業、技能、崗位培訓。
六、負責員工福利待遇的制定和落實檢查。
七、負責檢查勞動合同履行情況和勞動合同簽訂、續訂、終止、解除、違紀、違章案件的查處各個環節的運作程序。
八、負責勞動保護和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處。
九、負責員工勞動能力鑒定、辦理退休(職)工作。
十、負責辦理勞動人事關系調轉手續。
第三章 勞動關系
第三條 依據《勞動法》的規定,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,確定勞動關系,明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。
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
以荊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的《勞動合同書》為文本,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。根據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在主程序通過的一系列規章、制度、管理、分配辦法為附件,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第五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續訂
一、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,用人單位提前30天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,經協商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等相關手續。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勞動合同即行終止;
(一)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;
(二)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;
(三)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、死亡的;
(四)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。
三、在勞動合同期限內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期限屆滿時,企業可以不再續訂勞動合同:
(一)違反勞動紀律累計達3次,并有明確記錄;
(二)員工不能勝任工作,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,仍不能勝任工作的。
符合上述款項之一的,勞動合同終止時的員工不享受經濟補償。
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
一、公司、員工雙方協商一致,均可解除勞動合同。
二、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;
(一)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;
(二)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經說服教育無效的;
(三)嚴重失職、營私舞弊,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;
(四)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:包括被人民檢查院免予起訴的,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、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、被人民法院判處拘留、三年以上有期緩刑的、被勞動教養的;
因以上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享受經濟補償。
三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,并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;
(一)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,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,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;
(二)公司因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,符合裁員條件的;
(三)員工不能勝任工作,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,仍不能勝任工作的。
(四)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主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,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,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。
四、有下列條件之一的,公司不能以本制度第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。
(一)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;
(二)患病或者負傷,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;
(三)女職工在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內的;
(四)員工應征入伍,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;
(五)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,且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;
五、員工與公司解除合同,必須提前30天或者按勞動合同的約定事項,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。
六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。
(一)在試用期內的;
(二)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;
(三)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;
(四)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,強迫勞動的。
第四章 教育和培訓
第七條 公司要注重抓好員工的職業技能培訓,以不斷提高員工的經營管理技能,員工必須接受和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類培訓,不斷提高自身素質,以適應公司需要。公司上下要樹立以人為本,以德經商的管理和經營理念。
第五章 福利待遇
第八條 企業積極為職工謀福利,創造寬松的條件,以激勵員工為企業多做貢獻。
一、婚、喪假待遇
(一)婚假:員工本人結婚,婚假假期為 3天,晚婚為7天。
(二)喪假:員工遇有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岳父母、公婆等直系親屬去世可請喪假,喪假假期為3天。
(三)員工要結婚時,對方不在本地的;員工遇有請喪假需到外地料理喪事的,可根據實際路程及交通狀況另給予路程假。
(四)在批準的婚、喪假和路程假期間,員工的基本工資照發途中的交通費、食宿費全部由員工自理。
二、病假待遇
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,在規定醫療期內,享受病假待遇,病假工資按本市最低工資的80%發給。
四、女員工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待遇。
(一)在“三期”內不能終止、解除勞動合同,應延長到“三期”期滿。
(二)孕期必須占用工作時間進行檢查的應算出勤。
(三)產假不少于90天。產假期間扣除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后,不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。
第六章 社會保險
第九條 員工被公司招用,建立勞動關系,依法享受參加社會保險權力。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起薪之日起為其繳納社會保險,本人也應繳納社會保險。
第十條 社會保險實行登記備案制度,社會保險包括:基本養老保險、失業保險、基本醫療保險、工傷及生育保險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十一條 本管理制度在執行過程中與國家、市、區有關規定相抵觸的,按國家、市、區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修訂和解釋。自下發之日起執行。
第一條 本公司各類人員統稱為公司員工。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制度。
第二章 勞動管理體制
第二條 建立公司和員工勞動管理體制。通過勞動合同及管理與員工建立勞動法律關系。公司辦公室是人事勞動工作方面的兼管職能部門,其職責如下:
一、負責與上級有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。
二、負責員工的招聘和調配。
三、負責擬定年度工資總額計劃以及計劃的執行監督和檢查,核算人工成本。
四、負責社會保險各個險種的審核、檢查執行情況。
五、負責員工職業、技能、崗位培訓。
六、負責員工福利待遇的制定和落實檢查。
七、負責檢查勞動合同履行情況和勞動合同簽訂、續訂、終止、解除、違紀、違章案件的查處各個環節的運作程序。
八、負責勞動保護和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處。
九、負責員工勞動能力鑒定、辦理退休(職)工作。
十、負責辦理勞動人事關系調轉手續。
第三章 勞動關系
第三條 依據《勞動法》的規定,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,確定勞動關系,明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。
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
以荊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的《勞動合同書》為文本,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。根據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在主程序通過的一系列規章、制度、管理、分配辦法為附件,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第五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續訂
一、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,用人單位提前30天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,經協商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等相關手續。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勞動合同即行終止;
(一)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;
(二)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;
(三)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、死亡的;
(四)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。
三、在勞動合同期限內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期限屆滿時,企業可以不再續訂勞動合同:
(一)違反勞動紀律累計達3次,并有明確記錄;
(二)員工不能勝任工作,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,仍不能勝任工作的。
符合上述款項之一的,勞動合同終止時的員工不享受經濟補償。
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
一、公司、員工雙方協商一致,均可解除勞動合同。
二、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司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;
(一)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;
(二)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經說服教育無效的;
(三)嚴重失職、營私舞弊,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;
(四)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:包括被人民檢查院免予起訴的,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、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、被人民法院判處拘留、三年以上有期緩刑的、被勞動教養的;
因以上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不享受經濟補償。
三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,并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;
(一)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,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,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;
(二)公司因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,符合裁員條件的;
(三)員工不能勝任工作,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,仍不能勝任工作的。
(四)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主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,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,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。
四、有下列條件之一的,公司不能以本制度第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。
(一)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;
(二)患病或者負傷,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;
(三)女職工在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內的;
(四)員工應征入伍,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;
(五)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,且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;
五、員工與公司解除合同,必須提前30天或者按勞動合同的約定事項,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。
六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。
(一)在試用期內的;
(二)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;
(三)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;
(四)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,強迫勞動的。
第四章 教育和培訓
第七條 公司要注重抓好員工的職業技能培訓,以不斷提高員工的經營管理技能,員工必須接受和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類培訓,不斷提高自身素質,以適應公司需要。公司上下要樹立以人為本,以德經商的管理和經營理念。
第五章 福利待遇
第八條 企業積極為職工謀福利,創造寬松的條件,以激勵員工為企業多做貢獻。
一、婚、喪假待遇
(一)婚假:員工本人結婚,婚假假期為 3天,晚婚為7天。
(二)喪假:員工遇有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岳父母、公婆等直系親屬去世可請喪假,喪假假期為3天。
(三)員工要結婚時,對方不在本地的;員工遇有請喪假需到外地料理喪事的,可根據實際路程及交通狀況另給予路程假。
(四)在批準的婚、喪假和路程假期間,員工的基本工資照發途中的交通費、食宿費全部由員工自理。
二、病假待遇
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,在規定醫療期內,享受病假待遇,病假工資按本市最低工資的80%發給。
四、女員工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待遇。
(一)在“三期”內不能終止、解除勞動合同,應延長到“三期”期滿。
(二)孕期必須占用工作時間進行檢查的應算出勤。
(三)產假不少于90天。產假期間扣除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后,不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。
第六章 社會保險
第九條 員工被公司招用,建立勞動關系,依法享受參加社會保險權力。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起薪之日起為其繳納社會保險,本人也應繳納社會保險。
第十條 社會保險實行登記備案制度,社會保險包括:基本養老保險、失業保險、基本醫療保險、工傷及生育保險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十一條 本管理制度在執行過程中與國家、市、區有關規定相抵觸的,按國家、市、區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修訂和解釋。自下發之日起執行。
二O一一年九月十二日